答:“三支一扶”,是指大学生在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计划的政策依据是国家人事部2006年颁布的第16号文件《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其目的在于为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提供具体的指导和保障。我市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通过公开招聘、自愿报名、组织选拔、分批派遣的方式,每年选派一定数量毕业生,到我市街道、乡镇基层的社区、村委会、学校、卫生站等单位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2.“三支一扶”大学生(社区工作者)服务期限为多长时间?
答:根据《关于做好青岛市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就业服务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37号),从2014年起,新招募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后原则上不再续签;对确需继续留在原服务单位服务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单位所在区、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推荐,报青岛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服务期可延长1年,相关待遇不变。2014年之前招募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仍按原政策执行,服务期限最长为6年。
3.“三支一扶”大学生(社区工作者)服务期间有何待遇?
答:根据《关于调整“三支一扶”大学生(社区工作者)服务期间补贴的通知》(青人办发[2009]241号)的规定,“三支一扶”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在服务期间的补贴由生活交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部分组成。生活交通补贴参照区市街道、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各区市现行规定,各项保险费缴纳数额,参照本区市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4.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社区工作者)户籍、档案和党组织关系如何管理?
答:“三支一扶”大学生(社区工作者)服务期间,户口保留在毕业高校进行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区市人事部门,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街道、乡镇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5.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社区工作者)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列入省计划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鲁人发〔2008〕29号和青人办发〔2009〕71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列入青岛市计划“三支一扶”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只在青岛市范围内招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按照鲁人发〔2008〕29号和青人办发〔2009〕71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待遇。
主要优惠政策有:
(1)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社区工作者)3年内报考机关事业单位,既可报考定向考录(招聘)职位,也可报考其他职位,不再实行加分等优惠政策;
(2)在服务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或者在基层服务期满6年且历年考核等次在合格及以上的(2014年之前招募人员),根据专业条件需求和工作实绩,经区市人社部门推荐,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可免笔试,按就地原则直接聘用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就业;就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其服务年限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3)被县及乡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试用期间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4)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在初试总分中增加10分;
(5)两年内自主创业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